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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(第二批)推荐工作开始

来源: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

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、市委市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,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,助力苏州市工业领域实现“双碳”目标,现组织开展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(第二批)推荐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推荐主体


(相关资料图)

注册地为苏州市范围内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。

二、推荐条件

(一)企业依法设立,经营状况良好,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、环境管理体系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、能源管理体系,各项管理制度健全。

(二)将低碳发展要求和绿色制造理念纳入企业发展战略,具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、产品生命周期碳足迹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的基础。近三年温室气体排放持续降低并逐步趋近于零。原则上80%以上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抵消。

(三)企业符合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要求,拥有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称号。

(四)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,近三年无以下情况: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、Ⅲ级(较大)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,在国家、省、市级督察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,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。

三、推荐程序

(一)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对照《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评价指标体系》(附件1)进行自评价,自评价合格的企业自行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,开展现场评价并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。

(二)各县级市(区)工信部门根据“优中选优”的原则,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局。

(三)市工信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各地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估论证(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),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并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名单予以公告。

四、有关要求

(一)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的推荐名额需从2023年度“近零碳”工厂培育计划名单中产生。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,杜绝弄虚作假行为。

(二)各县级市(区)工信部门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,完善和规范推荐程序,并对属地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。

(三)各县级市(区)工信部门于7月25日前将电子档及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、汇总表(附件2)、《苏州市“近零碳"工厂自评价报告》(附件3)(一式七份)和《苏州市"近零碳"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》(附件4)(一式七份)报送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。

联系人:市工信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,电话:0512-68616346。

相关资料下载:

附件1-4:苏州市“近零碳”工厂(第二批)推荐工作.r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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